关于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支持
企业创新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工业创新转型提档升级,依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支持企业创新转型提档升级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5〕4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全市加快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枣政办字〔2015〕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2.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4.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按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载体,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个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只奖励一次。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6.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院士工作站,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7.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命名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由同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8.牵头企业组织实施的省及省以上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类重大项目,对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且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其研发费用经认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9.龙头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创新资源,构建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同业)联盟。对其设备购置、技术研发、会展论坛组织等费用支出,由经信、发改、科技部门认定,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费用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在当年12月底前拨付。(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10.设立科技研发资金。2015年市级安排科技研发和人才开发专项资金4000万元,重点支持企业创新和人才培育。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全市企业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实施“枣庄英才集聚工程”,重点支持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推动产业提升、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11.对企业实施省及省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入2000万元(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市级财政奖励2%,区财政奖励2%,镇街财政奖励2%。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鼓励企业投保,在中央、省给予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补足。(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三、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12.市政府每年评选全市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十大示范企业并予以表彰。对企业实施的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经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同级财政按投资额的6%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13.大力支持智能制造应用。对企业组织实施的“智能工厂”项目,由经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由同级财政按竞争性原则,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企业购买机器人设备,实施“机器换人”项目的,同级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在设备安装完毕2个月内拨付。(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14.大力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实体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工业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20%的补助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面向优势行业和产业集群设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年度实缴税款首超50万元的,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创办的、独立核算、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投入运营后,由同级财政根据其发展需要给予三年的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15.大力支持发展软件业。对在我区注册、获得“双软”认证的软件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软件企业,市和区财政各按照销售额的2.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发展制造服务化
16.对企业发展总集成总承包、交钥匙工程、成套装备、增值服务等业务,经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评定后,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17.对从制造型企业内部剥离,为社会提供第三方服务,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服务型企业,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注:制造服务化就是制造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将价值链由以制造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
五、支持企业集群布局发展
18.鼓励建设配套园区。对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园中园”,或实施列入市及市以上的重大项目、技改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采用“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等多元化用地办法。(责任单位:山亭经济开发区、区国土资源分局、各镇街)
19.对列入市及市以上需支持的重大项目,政府全部或部分利用PPP方式建设的厂区内道路、水、电、污水治理、集中供热等基础配套设施,资产产权按投资比例所有,企业有偿使用,可分年度支付租金。(责任单位:山亭经济开发区、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各镇街)
20.鼓励本地化配套。对为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龙头企业配套本地化生产的企业,利用产业发展基金,以阶段参股、股权投资等方式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21.鼓励建设产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和复审通过的国家、省、市级产业示范基地(集群),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中小企业局)
六、支持企业上市和兼并重组
22.积极支持企业上市。对拟上市后备资源公司在上市过程中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调整股权、划转资产,因对其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增加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用于扶持企业上市。对已上市公司同级财政可给予资金鼓励,并安排科技扶持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各镇街)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23.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同级财政对企业参加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组织的境内展会,给予一个标准展位的费用补贴;对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按展位费50%给予补助。对我市企业在枣庄牵头召开国内行业发展高层论坛、年会等重要行业活动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在展会、论坛、年会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24.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同级财政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软件出口企业、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等,按照年度签订离岸外包业务合同、软件出口合同及外汇结算额,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
八、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和标准化战略
25.全面认真落实《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枣政发〔2012〕53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3〕37号)要求,帮助企业树品牌,加速标准化进程。市政府继续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获奖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获得国家、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称号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各镇街)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6.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现代产业体系确定的产业为重点,积极引入第三方运营机构在我市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对第三方运营机构,由发改、经信、科技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提出意见,同级财政给予经费补助。补助资金在当年12月底之前拨付。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支持。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中小企业局、各镇街)
2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28.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增值税、营业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29.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 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30.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市级设立1亿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市级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00万元,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载体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市级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31.深入挖掘上级政策潜力。对上级税费优惠政策,凡认定条件有限制的,一律从宽标准认定;凡优惠标准有区间的,一律按上限执行。对国家和省、市补助的产业类资金,优先统筹用于对全区产业发展有带动引领作用的领军企业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等)
各镇街、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政策落实细则及具体办理流程,向企业公开发布,并做好对上政策争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监察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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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8日